在汉语中,“为”字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甲骨文、金文和石鼓文里就已经出现。一些现代学者曾根据它的象形构造,指出了它所具有的原初语义:“从爪从象,意古者役象以助劳其事”(罗振玉);“象以手牵象助劳之意”(商承祚);“盖示以象从事耕作”(郭沫若)。由此可见,“为”字在最初形成的时候,主要是指人们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助劳”、“耕作”)。

 

在《易经》、《尚书》、《诗经》等殷周典籍中,“为”字已经不限于特指人们的农业生产实践,而开始被用来泛指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从事的各种行为活动。像《易经》中的“利用为大作”、“不利为寇”、“武人为于大君”,《尚书》中的“为坛于南方”、“惟我下民秉为”、“凡厥庶民,有猷有为有守”,《诗经》中的“改为”、“为政”、“为谋为毖”等,就大大超出了农业生产劳动的范围,而进一步扩展到政治、军事、文化、宗教、日常生活等领域。

 

与此相应,“为”字的语义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尔雅·释言》便以“为”释“作”:“作,造、为也”;郝懿行在《尔雅义疏》中又对此做出了具体的解释,并且将“为”与“人”直接联系起来:“为者,行也、成也、施也、治也、用也、使也,皆不出造、作二义。……‘为’与‘伪’古通用。凡非天性而人所造作者,皆‘伪’也。……‘作’、‘伪’二字俱从‘人’,是皆人之所为矣。”由此可见,“为”字在古汉语中的通行语义,主要是指人们从事的创造制作活动(“造”、“作”)。

   

 

《荀子·正名》便指出:“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认为“为”(“伪”)就是“心虑”与“能动”的有机结合;《墨经》也主张:“为,穷知而县于欲也”,《经说》则更是以“志、行”释“为”,明确把“为”看成是“有目的有意图”与“创造制作活动”的内在统一。

 

以我的理解,对于一个人来说,为可以分为,行为与作为。

 

行为是标准,没有标准谈何做事,在“知”“行”板块多次提及了标准,也从各个角色试图去解释标准,这里就不在描述。

 

作为就是这个板块讲的内容,要想有所作为,首先要明白“势”之所趋,其次顺势而“变”。

 

在上一个版本的lincn中,我是以这样的文字做为开头的。

 

不管如何完美的计划,如何雄伟的言论,最终都需要去做,不管是想好的去做,还是边做边想,做是实现目标的唯一途径。正如同质与量一样,没有了质,量越多,只不过是充数;但是没有量,质就没有提高的途径。

 

做,是全部环节最重要的一步,这一步没做好,前面再多的谋划权衡,都是多余的。做的时间与程度,先做还是后做,更有古人所说的:“有所为,有所不为”,这些进行过程中的方法与选择,都直接影响最终的结果。

 

我将自己理解的为,分为,有为、可为、不为。

 

有为

必须得做,不管是什么原因、什么理由,哪怕是为了名利,为了道义,为了生存,为了家庭,结果没区别。世人用这样的话来评价有为,“成王败寇”,失败的理由在这里无效。

 

《中庸》第二十章哀公问政中说道:

或生而知之,或学而知之,或困而知之,及其知之一也;或安而行之,或利而行之,或勉强而行之,及其成功一也。

 

其意思为:

有的人生来就知道道理,有的人通过学习才知道道理,有的人经过困惑后才知道道理,虽然人们知道有先有后,胆最终掌握这些道理,他们却都是一样的了。有的人心安理得地去实行大道,有的人贪图利益而去实行大道,有的人则是勉强去实行大道。最终他们成功的时候,却都是一样的。

 

在这种只能去做的事情上,可以控制的是时机和情绪。在最合适的时机与用最恰当的情绪去做,即便是得罪人这样很难处理好的事,对方的感觉也不一定是得罪。

 

可为

到处充满诱惑,世上可为之事太多了。当一件事,因为有某种诱惑在吸引,而又不是非做不可的事情的时候,就需要用各种标准客观的去评价。

 

可以采用成本核算的方法来计算,可以利用时间管理的方法来衡量,可以利用价值链管理的方法来评价,当然也可以基于未来成长的角度来思考。

 

这里分享一个很简单的方法,是在这件可为之事,成本投入不大,时间占用不长,心有余闲之时简单判断之用。

 

利他、利众、利己,都无利。伤人、伤己,这里的利和伤是指切实可以评价到的,而不是感觉。如果可为之事不过是为了讨好一个人的感觉,那么这不是可为之事。与人方便与己方便,自然是可为。与人方便,自身无大害,可为。与己方便,无伤他人,自娱自乐,可为。其他之事多有伤德,伤德的事情,少做为好。

 

不为

除了必须做和可以做以外,还有不做,恰是这个不做,包含了更多中国式的为人处世之道在其中。

 

孟子曰:人有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

孔子曰: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知其可为而为之,知其不可为而不为,是谓君子之为与不为之道也!

老子曰:道,常无为而无不为。

 

这是上一个lincn版本中对“不为”描述的例子:

 

例一:

小孩随母亲去朋友家玩,主人指着糖果对小孩说:“糖果吃不吃?”(为、可为、不为)孩子没回答。

“想吃的话,自己拿。”(为、可为、不为)孩子没作为。

主人动手抓了一把糖果,给小孩。

(这里的孩子,是出于害羞,还是怕生也好,他的选择符合了不为的准则,他得到了比他自己动手作为,更多的回报。)

 

例二:

部门评先进或选主管,有能力、有门路的人,自然大为活跃。最后要求投票,一人一票,但是不能投自己。

某人平素低调,不与人正面为敌,好好人一个,这时其余的人都会选一个不会成为对手的人投他的票,结果某人当选。

争既是不争,不争既是争,这也是不为的一种表现。

 

不为分为真不能做,和用不做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现实中很多时候,不要不要都要了的例子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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