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原理以及对应的方法论

 

联系的普遍性原理:

原理:事物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任何事物内部的各个部分、要素是相互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与周围的其他事物相互联系着;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

方法论:坚持联系的观点,用普遍联系的观点看问题。

 

联系的客观性原理:

原理:事物的联系具有客观性。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们既不能否定事物的联系,也不能把主观联系强加给事物。

方法论:认识和把握事物的真实联系,根据事物的固有联系改变事物的状态,建立新的具体的联系。

 

因果联系原理:

原理:事物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因果之间既有先行后续,又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原因与结果相互区别相互联系。

方法论:承认因果联系的普遍性和客观性,是人们正确认识事物,进行科学研究的前提;正确把握事物的因果联系,才能提高人们实践活动的自觉性和预见性。

 

坚持发展的观点看问题体现的哲学原理:

原理:一切事物都处在永不停息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无限变化和永恒发展着的物质世界,发展是新事物代替旧事物的过程。

方法论:我们要坚持唯物辩证法这个观点,就要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问题。要把事物如实地看成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要明确事物处于怎样的阶段和地位;要坚持与时俱进,培养创新精神,促进新事物的成长。

 

运动和物质关系原理:

原理:物质是运动的物质,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和存在方式;运动是物质的运动,物质是运动的主体。

 

运动和静止的辩证关系原理:

原理:运动是普遍的、永恒的、无条件的,因而是绝对的;静止是一种不显著的运动,是运动的特殊状态;动中有静,静中有动,世界上一切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的统一。

 

整体和部分关系原理:

原理:整体和部分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二者区别:

第一,二者的内涵不同;

第二,二者的地位与功能不同,整体居于主导地位,统率着部分;

第三,整体具有部分根本没有的功能;

第四,当各部分以合理的结构形成整体时,整体就具有全新的功能,整体的功能就会大于各个部分功能之和;

第五,当部分以欠佳的结构形成整体时,就会损害整体功能的发挥。

二者联系:

第一,二者不可分割;

第二,二者相互影响,整体的性能状态及其变化会影响到部分的性能状态及其变化,反之,部分也制约着整体,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关键部分的性能会对整体的性能状态起决定作用;

第三,整体和部分的地位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

方法论:要树立全局观念,办事情要从整体着眼,寻求最优目标;搞好局部,使整体功能得到最大发挥。

 

规律的客观性原理:

原理:规律是客观的,指的是它的存在和发生作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规律是客观的,意味着规律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规律是客观的,集中表现为它的不可抗拒性;规律是客观的,不等于说人们在客观规律面前无能为力。

方法论:要求我们要尊重客观规律,按规律办事,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统一,同时要把尊重客观规律和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起来。

 

矛盾的含义原理:

原理:事物自身包含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叫做矛盾,矛盾就是对立统一。

所谓“对立”,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属性、趋势,又叫“斗争性”。

所谓“统一”,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吸引、相互联结的属性、趋势,又叫“同一性”。

它有如下两种情形:

第一,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

第二,矛盾双方依据一定的条件相互转化。

方法论:我们要一分为二的看问题。

 

矛盾的普遍性和客观性原理:

原理:矛盾是客观的,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并且贯穿于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即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

方法论:要承认矛盾的普遍性与客观性,敢于承认矛盾、揭露矛盾;还要善于全面分析矛盾,坚持两分法,防止片面性。

 

矛盾的特殊性原理:

原理:矛盾的特殊性,是指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矛盾的特殊性表现在不同事物的矛盾具有不同的特点;矛盾的特殊性还表现在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的特点;矛盾的特殊性还表现为事物矛盾的双方也各有其特点。

方法论:矛盾特殊性的原理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

原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互联结;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不同的场合可以相互转化。

方法论:掌握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对于我们正确地认识事物,学会科学的工作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辩证关系原理:

原理: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叫做主要矛盾;其他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发展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叫做次要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相互依赖、相互影响;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方法论:要善于抓住重点,集中主要力量解决主要矛盾;要学会统筹兼顾,恰当地处理次要矛盾。

 

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相互关系原理:

原理:在事物内部居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矛盾方面,叫做矛盾的主要方面;处于被支配地位、不起主导作用的矛盾方面,叫做矛盾的次要方面。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它们相互排斥,又相互依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方法论: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相互关系的原理,要求我们看问题既要全面,又要善于分清主流和支流。

 

结合主次矛盾、矛盾的主次方面辩证关系得出对应的方法论:

方法论:我们懂得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相互关系的原理,就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

 

内因和外因相互关系原理:

原理: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方法论:坚持内因外因相结合的观点。

质变和量变相互关系原理:

原理:一切事物的变化发展,都是首先从量变开始的。没有量变作准备,就不会有质变发生。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必要准备。事物的量变达到一定程度时,又必然会引起质变。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方法论:用量变引起质变的道理看问题。要坚持适度原则;要不失时机地促成飞跃;要重视量的积累,还要学会“优化结构”。

 

事物发展的前进性和曲折性相统一原理:

原理: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而发展的道路则是迂回曲折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在前进中有曲折,在曲折中向前进,是一切新事物发展的途径。

方法论:要坚信前途是光明的,对前途充满信心;要准备走曲折的路,满腔热情地支持新事物,坚定地走曲折的道路。

 

三个基本规律

 

辩证法三个基本规律彼此之间的联系是一分为二的关系。基本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它是其中的“一”。量变质变规律与肯定否定规律是“二”。

    用逻辑关系图表示,是这样的形式:

                ┌量变质变规律——变化规律:内部变化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

(核心规律)└肯定否定规律——发展规律:外部过程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包含在肯定否定规律内部,属于发展的连续性具有的客观规律。

从哥德巴赫猜想的哲学证明中我们看到,对立统一规律表现得最突出,其次是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存在不存在呢?我们说,这个规律在哲学证明中也体现出来了,但是很不明显。

 

众所周知,现实中的矛盾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具有直观性的矛盾现象,此时矛盾双方处在可以感知到的认识层次上。一种是必须通过反思才能把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它是人们直接感知不到的矛盾。

 

对于辩证法的规律来说,主要揭示出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具有的特点,因此,它不是停留在具有直观性的矛盾现象上,而是上升到本质自身内部的矛盾两方面。这就是哲学规律具有的特点,上升到本质高度把握客观存在的现象联系。

 

在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中,基本规律、核心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其他两个规律都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展开形式。因此,三者之间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一分为二的关系。

 

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客观存在具有的特点,任何事物内部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动力。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形式上具有的特点,从量变开始,质变是量变的终结。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矛盾运动过程具有的特点,它告诉人们,矛盾运动是生命力的表现,其特点是自我否定、向对立面转化。因此否定之否定规律构成了辩证运动的实质。

从认识层次角度上讲,辩证法三大规律中,量变质变规律处在最外层,人们可以直观地感觉到,因为它是以统一体的变化形式存在的客观规律。其次是对立统一规律,它需要人们进行观察和分析,因为它的认识深度从外部统一体上升到统一体内部的矛盾。

对立统一规律比量变质变规律深入一层,相对来讲,量变质变规律的特点如果相当于认识中的直观性的话,那么对立统一规律的特点就是相当于认识中的直接性,而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特点则是相当于认识中的间接性,按照康德的划分方法,它们三者依次相当于感性、知性和理性。由于否定之否定规律上升到理性高度,它的特点是隐藏在矛盾的内部,揭示了矛盾运动的本质。因此,否定之否定规律在理解和认识上都具有很高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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